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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
CPR(RETULATION(EU)No 305/2011–CPR)是2011年3月9日欧盟颁布了新的建筑产品法规,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将于2013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二、CPR指令实施
建筑产品CPD指令是欧盟制定的强制性认证中针对建材产品的一个指令,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统一的技术信息来各成员国之间各自不同的技术壁垒,自由贸易,由于建筑产品指令在各个成员存在较大差异,欧洲委员会计划采用新的建筑产品法规(CPR)代替现有的建筑产品指令。
三、“欧洲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涉及建筑产品和建筑工具包,这些工具和建筑工具包是为了纳入建筑工程而生产的,包括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附件I提到了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1.机械阻力和稳定性
2.火灾时的安全
3.卫生,健康和环境
4.安全性和使用可及性
5.防止噪音
6.能源经济和保温
7.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这些基本要求已在统一的技术规范(欧洲统一标准)中得到进一步阐述,根据应用,建筑产品建筑物中使用的相关要求(性能)要求,类别或描述方式表示,在“性能声明”中说明建筑产品基本特性的表现。
四、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以下定义适用:
1.“建筑产品”指生产及投放市场的产品或工具包,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对建筑工程的表现有影响,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2.“套件”是指由单一制造商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作为至少两个单组件的集合,需要组合在一起以纳入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4.“基本特征”是指建筑产品与建筑工程基本要求有关的特征;
5.“建筑产品的性能”是指与相关基本特征相关的性能,以层或类别或描述表示;
6.“水平”是指评估建筑产品性能与其基本特征相关的结果,以数值表示;
7.“阈值水平”是指建筑产品基本特征的低或高水平。
换句话说,CPR适用于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有影响的建筑产品,并受欧洲统一标准或欧洲技术认证的约束。
五、CE认证建筑产品的六个步骤
每种类型的经济运营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都有不同的义务,建筑产品法规提到了差异,下面提到的六步计划与制造商及其义务有关。
1.产品分类:定义产品属于“建筑产品法规”和相关欧洲协调标准的范围。
2.经济运营商分类:根据“建筑产品条例”决定经济运营商的作用。
3.符合性程序: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a.进行建筑产品的样品测试;
b.批量生产保持声明的性能;
c.提供产品识别方法和制造商的完整信息;
d.提供说明(用户手册)和信息;
e.制定纠正措施的程序;
4.文件:根据可以评估产品符合性来制定文件(包括用户手册)。
5.绩效声明:制定绩效声明,说明建筑产品的相关性能。
6.CE标志:一旦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和相关的协调标准,CE标志可以加贴。